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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加工协议
钢铁云商 / 2020-07-17

仓储加工协议

                                                  合同编号:杭物流仓20200827

                             签约时间:2020827

                                                     签约地点:杭州市余杭区

保管方:杭州铁驰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运河路5-2号运通网城招商中心2-209

法定代表人:杨勇               

联系方式:15058112609

委托方:杭州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鉴于乙方已了解甲方仓储场地及条件,愿意委托甲方保管货物,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有关货物保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所有权

乙方要求甲方保管的货物,除非乙方另有书面盖章确认或说明,货物所有权归属于乙方,甲方必须以乙方作为货物所有人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第二条  仓储指令

1、乙方拟将仓储货物运至甲方仓库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路5号-崇贤港)并委托甲方保管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传真或邮寄等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仓储指令(附件一),并在仓储指令中如实、全面、准确说明货物的具体信息及状况。甲方有权视自身仓储运营状况决定是否适合承接该项业务,并于甲方收到仓储指令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

2、乙方应确保其委托甲方保管的货物符合甲方仓储条件和要求,不存在任何可能危害甲方财产及员工人身安全、第三方货物安全的危险因素。若甲方发现乙方要求保管的货物存在上述风险因素,甲方有权立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货物验收

1、甲方在为乙方委托保管的货物办理入库手续之前,应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验收方法包括点件、检斤、理论换算、抄码及集装箱过地磅等方式】。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甲方实际验收结果为准。甲方不对货物的包装适用性以及货物的内在质量负责。

2、甲方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数量缺失,货物外包装损坏,或货物的品名、规格与仓储指令不一致等情况,甲方应做好必要的现场记录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不就上述货物差异承担任何责任。

3、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仍未通过甲方验收的货物,甲方不予办理入库手续,应由乙方自行取回,由此导致的货物风险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为甲方验收工作提供必要配合与协助,因乙方未履行验收协助义务导致验收迟延或无法验收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损失。

第四条  货物入库

1、甲方应在完成货物验收【1】日内向乙方交付《入库明细》(附件二)原件,或次日将甲方盖章确认的《入库明细》传真至乙方。货物状况以甲方出具的《入库明细》为准。

2、乙方认可,储存货物的仓储区为露天适合存放的场地或室内适合存放的场地,因自然因素导致货物状态变化,甲方不承担责任。货物入库后,乙方可以对仓储货物实施贴示标签,但应符合甲方的仓储要求和制度规定。

第五条  货物保管

1、甲方对乙方货物按规格、产地统一堆放方式进行保管。甲方应定期对仓储货物进行检查,发现货物有异状的,甲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做出处置措施。甲方可按上述书面通知记载的货物情况在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提取货物时办理发货手续。

2、保管期间,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毁损灭失、货物数量及重量的减少(减少是指甲方签章的全部货物出库文件上记载的数量或重量与甲方签章的货物《入库明细》相比较,存在数量短少或重量减损;进出库验收方式不一致或国家规定磅差标准以内的除外),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额按货物成本价(以货物采购发票记载为准)计算。同时,甲方应将货物毁损灭失情况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做出处理,乙方迟延处理的,甲方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由于政府管制等官方行为、乙方原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发生变化、自然损耗、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以及货物超过保质、仓储期限过长等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若上述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保管货物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立即处置货物或取回货物。

4、甲方不得对保管货物进行质押、抵押、挪用等侵犯乙方财产所有权及处置权的行为,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货物加工(来料)

1、 甲方收到乙方的材料后,必须及时出具入库单给乙方,入库单上必须清楚地标明货物名称、规格、件数、重量及包装完好状态,并加盖企业公章或仓库专用章;本入库单一式三联,甲方留底两联,乙方一联(为方便操作,甲方先入库单传真给乙方<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期每月必须在月底将原件交还给乙方)。

2、 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乙方存放材料,必须规范装卸,按钢卷组号、按规格堆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材料破损、变形、浸水、火灾烧毁等,双方协商解决,如丢失时,甲方必须按损失价值(材料进货价)全额赔偿给乙方。(如因地震等不可抗拒的天灾除外)。

3、 甲方必须做好防水防锈等措施,并对库存钢材材料规格及数量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甲方不得调换乙方材料或使用乙方的材料,如发现甲方有上述现象,甲方必须按调换材料或使用材料进货价1.5倍赔偿给乙方。

4、 甲方有权拒绝甲方认为无法保存的材料;如:容易压扁的材料、难以保存的材料。乙方需要寄存要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通知甲方。

5、 乙方存放于甲方仓库的材料,若在甲方加工的,则甲方给予乙方免除三个月仓储费与装卸费,超出三个月按照超出一天0.3元/吨*天收取仓储费。若不在甲方加工而原卷出仓的,则甲方收取乙方15元/吨 的装卸吊机费,仓储时间超出三个月的,按照超出一天0.3元/吨*天收取仓储费。(含税)

6、 乙方有权调整仓储费等相关费用。(1)乙方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2)甲方不同意调整的,应当自接到乙方通知后30天内对货物进行处理(出仓或转仓),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新的收费标准。

7、 由于甲乙双方长期合作,甲方应优先保证乙方委托的钢板加工,必须以最快捷优先处理。

8、 分条料质量按以下要求执行:

1)每卷分条平直料均要标明原卷的产地、钢号、卷宽等。

2)材料表面不得有波浪、起骨、划痕、夹杂、超厚、超薄等缺陷,甲方分条平直时如发现原卷自身有缺陷,应立即停机,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剪切加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及处理,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所造成经济损失。

3)分条料宽度公差:所有规格均为:+0/-0.05MM内具体以加工单为准。

4)月亮弯:≤1/2000。

5)毛刺:≤0.03MM。

9、 称重与损耗:

1)甲方将按照实磅收货,如实磅重量与原材料标识的不符,甲方应立即通告乙方解决,在生产过程中磅差将按照生产总量的3‰计算。

10、包装要求:

1)每码料上下纤维带捆包、中间包薄膜。

2)同一分条规格打一个包装。

3)块料以木架盛放,以条料扎紧,木架一个月内退回,否则乙方按30元/个赔偿给甲方。

4)包装重量(每托)3吨内,但每小卷不能超出500KG。

5)甲方收到乙方的材料后,必须及时出具入库单给乙方。为操作方便,**市**区北滘镇风威钢铁开料厂入库单上可盖风威钢铁开料厂物料专用章字样印章,甲方承认盖有该印章的入库单有效。**市**区北滘镇风威钢铁开料厂入仓单有效印章如下:


甲方入仓单上的有效印章


 



10、合同有效期终止后,乙方寄存在甲方的材料,甲方有责任按原合同的寄存条款顺延至乙方转移完材料为止,但顺延期不能超过30天。

11、 价格与结算方式参考附件四:

第七条  货物出库

1、乙方提货前,应凭正本盖有 杭州XXXX有限公司合同章  提货 原件正本、通过乙方指定邮箱向甲方发送盖有   合同章      的正本 提货单 扫描件(样张见附件三,填写的内容须为机器打印,手写及涂改的 提货单无效)或传真件加乙方指定联系人短信或邮箱确认。

2、甲方核对乙方提供的盖有     合同章   的正本 提货单原件、传真件加指定联系人短信或邮箱确认或乙方指定邮箱发送的正本提货单扫描件,并核对提货人的有效证件、乙方提货单注明需要的所在单位的正本介绍信办理换单、发货手续。

3、遇节假日甲方无法传真提单的,乙方授权:          ,手机号:          ,于节假日时间可进行短信放货操作,甲方指定联系人:            ,手机号:             以上甲方短信接收人需要收到乙方指定授权人的短信方可有效,乙方于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单给甲方。

4、若乙方将仓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甲方应凭乙方开具的盖有    合同章     正本 提货单或乙方指定传真号传真件加短信或邮箱确认办理发货手续。仓储费用的支付义务由乙方转移给第三方,第三方与甲方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按照  1  项进行后续操作:

1)第三方与甲方无仓储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该第三方签章的同意按本合同支付仓储费等费用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确认函,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换单、发货手续。

2第三方与甲方签订仓储合同,后续按签订的仓储合同执行。

5、每次放货时,甲方根据发货单据上注明的信息实发相应货物,不得超发、串发、误发。乙方向甲方出具的非原件单据,乙方于向甲方出具单据当日后五日内将单据原件寄送至甲方。

6、甲方对乙方提货、货权转移手续相关文件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甲方不对提货或货权转移手续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在甲方适当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的前提下,因货权转移等事项造成的纠纷,与甲方无关。

7、乙方实际提货人在提货完毕后确认无误的,按甲方要求在相应单据上签字确认。乙方实际提货人签字确认后,甲方对乙方实际提货人确认的货物在本协议约定中甲方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履行完毕。

8货物出库时,甲方有权按照货物堆存特性(如堆存天数等)对出库货物发货顺序变动进行合理安排。如乙方对出库货物发货顺序有特殊要求的,应于货物出库前及时与甲方进行书面沟通,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方承担。

第八条  计费标准和结算方式

1、本合同项下计费项目及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2、本合同项下费用自乙方仓储货物验收入库之日起算,至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办理货物实提出库之日止。

3、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2】种方式支付费用:

1)在货物出库时或之前,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若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未按时支付仓储费用,甲方有权拒绝办理发货手续;

2)甲方于每月1】日向乙方出具月结清单,乙方核对无误后,双方按照   方式一   进行结算。

方式一: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

方式二:乙方在收到月结清单并核对无误后】日内向甲方付款,甲方收到乙方付款】日内向乙方开票。

4、乙方未按照本条约定付清费用的,应向甲方每日支付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九条  货物保险

本合同项下货物由乙方办理投保手续,因未投保或投保不足产生的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2、乙方同意,在乙方未能及时支付其应付的仓储费和其他费用或承担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依法留置乙方相应仓储货物。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自202091日至2021831日。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2、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要求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按原仓储期限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予以免责。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通知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项下通知按照附件五:甲、乙双方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签署、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附件五所列乙方下属部门可以向甲方提供到货信息,此时甲方将根据乙方下属各部门的通知以相应部门名义分别办理入库手续。乙方下属各部门行为均视同乙方行为并且在本合同中盖章确认,同样受本合同条款约束。

2乙方承诺其或其指定人员将严格遵守甲方仓库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现场调度人员指挥,因其或其指定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全部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内容为双方商业秘密,双方不得对外泄漏本协议涉及的内容。

4、如因乙方业务需要,且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书面委托甲方将货物发运给乙方指定的客户(可另行签订运输合同并附随客户的身份证明)。甲方应按时承运,并取得该客户出具的有效收货收据。甲方只负责对乙方指定客户进行身份和提货手续的形式审查。甲方承运的,乙方应在其指定客户收货之前结清本合同项下的仓储费及其他费用(包括运费)。

5、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可进行必要修改和补充,双方应就该修改和补充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任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相关工作人员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它形式的利益,否则视同违约。不论数额大小,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如合同尚未履行终结,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条款对双方具有永久约束力,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或失效而丧失效力。

2、本合同终止或到期后乙方仍未提清的货物,甲方不再承担保管责任。因乙方未及时提清货物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损失以甲方核算金额为准。乙方在合同终止或到期后一个月内仍未提清货物的,或者甲方损失金额达到未清货物货值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货物,自行处置所得收益用于补偿甲方损失,若有剩余的,甲方交予乙方。该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库房需要进行整理和转移库存位置。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提清货物的占用甲方场地导致甲方降低的收入(参照同期同等仓储费标准计算)、出库费、移库费、处置费用等。

第十七条 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仓储指令(无)

附件二:入库明细

附件三: 提货单 及预留印鉴

附件四:费用明细

附件五:甲、乙双方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含传真号、邮箱号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仓储保管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杭州铁驰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杭州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一:仓储指令(无)


附件二:入库明细

 


附件三:  提货单  及预留印鉴

 


附件四:费用明细

杭州铁驰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仓储品种

仓储条件

仓储收费项目及费收标准

出库费(元/吨)

仓储费

过户费

倒垛费

热卷

室外

15

免堆期60天,超期收取0.2元/吨/天

3元/吨(免第一道过户费)

另议

 


附件五:甲、乙双方通知事项

一、双方关于本合同文本的签订、修订、补充与本合同仓储、验收、入库、发货、仓单各项业务执行等事项的双方联系沟通按照以下途径进行方为有效:



联系地址

固定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运河路5-2号运通网城招商中心2-209

0571-86906225

15058112609

0571-86905662

895875066@qq.com






乙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双方关于法律文件(含:律师函、追究违约责任函、索赔函等)应按照以下途径进行并寄送原件方为有效:

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地址

固定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杨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运河路5-2号运通网城招商中心2-209

0571-86906225

15058112609

0571-86905662

895875066@qq.com

乙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地址

固定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三、其他:1、以传真方式发出的情况下,则应被视为发送后即为送达,以确认成功发送的发送报告为证。电子邮件发出即视为相关通知事宜已送达接收方,除非发出方收到退信通知,否则任何由于网络、通信等原因造成的接收方未能收到电子邮件不影响发出方送达的完成。

2、合同其他条款要求原件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应当原件寄送或按其他方式送达。

3、本合同项下任何事务的通知,不得单独以电话(含固定电话及手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