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 材 代 理 采 购 合 同
甲方(受托方):杭州铁驰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TCYS2020-0828-01
签约日期:2019-01-28
乙方(委托方):杭州XXXXXX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杭州市运河路5-2号
为了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代理乙方向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供应商)采购钢材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 .标的与价格说明
产地 | 品名 | 材质 | 规格 | 重量(吨) | 基价(元/吨) | 金额(元) | 备注 | |
1 | 吉林建龙 | 热轧普碳薄钢卷 | Q195L | 2.75*1250 | 300 | 3800 | 1140000 | |
2 | 吉林建龙 | 热轧普碳薄钢卷 | Q195L | 3*1250 | 100 | 3800 | 380000 | |
3 | 吉林建龙 | 热轧普碳薄钢卷 | SPHC | 3*1250 | 200 | 3800 | 760000 | |
合计 | 600 | 2280000 | ||||||
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捌万元整 |
甲乙结算价格=基价 + 代理费
1、基价说明:上述基价并非甲乙结算价格,尚未包括代理费。上述基价为吉林建龙钢厂2020年2月协议暂定价,最终以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政策到港定价为准。
2、代理费说明:乙方除应支付10元/吨固定代理费外,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浮动代理费,浮动代理费=乙方未付款金额*2019年1月30日起至收到乙方货款日止的天数*1.0%/30天。该1.0%浮动代理费率是指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带款提货的浮动代理费率,若乙方超过60天且在90天内带款提货则浮动代理费率增加为1.5%,若乙方超过90天带款提货则乙方违约,乙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3、其他说明:供应商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供应商调价等事宜,甲方有权根据供应商实际调整幅度同幅度调整甲乙结算单价。自货到宁波镇海码头起的运杂费由乙方承担(运杂费系指堆存费、装卸费、港杂费、仓储费等因运输、仓储而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二、验收标准
1、质量标准:国标。
2、短溢装:允许有不超过合同数量±10%的短溢装。
3、磅差:合理磅差±0.3%,超过部分甲方协助乙方向供应商申请处理。
三、交提货事宜
1、交货地点:宁波镇海码头,本合同可以分批交货。
2、运输方式:甲方交货地转货权给乙方,转货后乙方自行安排运输。自货物生产出厂后起的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
3、交货期:具体交货时间以实际到货为准。
4、提货手续:先款后货。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货款、代理费及所有款项后将相应货物的机打提货单开给乙方,乙方凭提单提货。
四、异议条款
本合同标的货物系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供应商采购,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该供应商的相关情况。若有数量异议,乙方应在提货后3日内书面提出,并应保持整批货物完整;若有质量异议,乙方应在提货后10日内书面提出,并应保持所提异议部分货物的完整。甲方协助乙方向供应商申请处理异议,异议处理结果以供应商处理结果为准。异议的处理,不影响双方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结算和付款。因甲方系代理乙方采购,故数量、质量风险由乙方自担。
五、保证金支付与追加
1、保证金支付:乙方应于2020年8月28日向甲方支付现款342000元(约占货款的15%)作为本合同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按约履行的,保证金可在最后一笔货款中冲抵或留在甲方账上顺延至下一笔业务使用。
2、保证金追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标的货物市场行情下跌,甲方有权根据价格下跌幅度要求乙方追加支付保证金。市场价格指指MYSTEEL网站(http://www.mysteel.com/)交货地相同产品当日平均报价(若MYSTEEL无报价,以交货地主流报价为准)。当市场价格较本合同基价下跌幅度超过5 %以上(含本数)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含通知当日)内按乙方未付款提货部分的货物数量*(本合同基价-甲方发函时的市场价格)。追加支付保证金至甲方账户。
六、结算与付款
1、结算依据:最终结算数量和重量以供应商实际发货为准。甲方按照供应商相应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向乙方交付货物,若供应商未交齐货物的,则甲乙双方即以供应商实际交货情况结算。如供应商未及时给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真实、不合法,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也有权直接向供应商索赔。乙方提货完毕后,双方按照最终结算价格(包括货款、代理费及其他所有款项)算出的实际结算金额开票结算,多退少补。
2、付款期限: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货款、代理费及其他所有款项并提清货物。乙方逾期提货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支付方式:本合同金额均为现款含税金额。乙方应以现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款项。乙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支付贴息,贴息以供应商贴息政策为准。
七、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付款、未按约支付或追加保证金、逾期提货或有其他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不再另行通知即可同时采取如下部分或全部措施:1、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甲方有权全额没收合同保证金;3、甲方有权按乙方逾期付款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4、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未提货物,将货物进行转运、转存、变卖等。此外,乙方还须承担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跌价损失、仓储费、转运费、处置费等)。
八、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称供应商合同系指甲方代理乙方以甲方名义与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月度协议,乙方认可供应商合同的全部内容并承担买方全部责任;本合同所称甲方费用系指甲方垫付的货款、(若有)运杂费及其他所有款项、乙方应付甲方的代理费及其他所有款项,甲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系代理乙方采购,故供应商、运输单位、仓储单位的履约风险由乙方承担,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按约支付甲方费用。由于不可抗力或供应商、运输单位、仓储单位原因导致延期交货、不交货,甲方可延迟交货或者不交货,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约支付甲方费用。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解除委托。
4、乙方提货前需付清甲方费用,否则货物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追偿甲方费用。
5、本合同其他条款与特别约定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九、效力与管辖
1、本合同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留一份,传真件有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约地法院管辖,诉讼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均需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他任何个人签字均不视为对合同变更、补充,且对合同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本合同所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为有效,双方凭此进行业务联系及法律文件传递。电话、传真、Email通知发出当日即视为送达日;邮寄通知无论签收与否,寄出后三日即视为送达,若实际签收日早于前述日期的则以签收日为准;如有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请提前15日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变更方承担。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 方:杭州铁驰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杭州XXXXXXXX有限公司
开户行:杭州市工行羊坝头支行 开户行:-
帐 号:1202020109004500740 帐 号:-
电 话:0571-86906225 电 话:-
传 真:0571-86905662 传 真:0571-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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